民商案件
发布时间:2017-03-08 15:33点击:次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5日,石家庄市××制造公司与河北××热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制造公司为热力公司定做80#钢球、90#钢球、40#钢球,同时要求钢球铬含量大于10%,硬度大于54,合同金额500万元,并约定热力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款,合同签订后制造公司按时按量将不同型号钢球制作完成,并将40#钢球送于热力公司,热力公司收货后,拒绝支付货款,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制造公司将热力公司诉至法院,热力公司抗辩理由为:
1、愿意将货物退回,不再支付货款,鉴于双方签订的是购销合同,不影响制造公司二次销售,故不承担违约责任;2、热力公司应政府文件要求燃煤改燃气,这一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热力公司支付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律师点评
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购销合同还是定作合同?
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而应根据合同内容(主要条款)所涉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全面理解和准确判定。就本案而言,虽然合同名称为《购销合同》,但实际上应当认定本案合同性质是定作合同。因为合同中约定了被告所需钢球的具体规格,铬含量大于10%,硬度大于54,这是应热力公司的要求特殊定作的。故合同符合定作合同的特征。
2、燃煤改燃气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我国合同法适用的违约责任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只要违约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热力公司能够举证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关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仅限于不可抗力。本案中,燃煤改燃气这一因素,不属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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