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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03-14 14:24点击: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诉石家庄市藁城区××有限公司、石家庄××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张××、李××、攀××、李××、冀××、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4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兴银(石)授字第××号《基本额度授信合同》,授信最高本金额度折合人民币壹亿元,授信期限为2014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
2014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石家庄××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兴银(石)最保字第××-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石家庄××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有限公司授信额度内在本金××万元以内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014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张××、李××、樊××、朱××、冀××签订编号为兴银(石)最保字第××-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张××、李××、樊××、朱××、冀××为原告给予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有限公司××元授信额度内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014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有限公司(承兑申请人)签订一份编号为兴银(石)承字第××号《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约定:1、本次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月×日;2、如承兑申请人在汇票到期日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人对承兑申请人尚未交付的票款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有权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利息;3、从汇票到期日起,承兑人有权从承兑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中直接划付票款、利息及承兑人实现债权的费用;4、承兑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必要费用由承兑申请人承担;5、双方还约定了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向承兑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被告石家庄××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按照担保金额的10%向原告交付保证金250万元整;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有限公司按照票面金额的50%向原告交付保证金2500万元整。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对出票人为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有限公司的总金额为××万元的承兑汇票予以承兑,票据期限为2014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然而汇票到期后,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光明纸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剩余票款计人民币××元,各保证人亦未按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形成本金为××元的逾期贷款,经原告反复催促,被告至今仍未交存。至2015年×月×日,被告欠款利息已高达××元。
   经法院审理,作出了如下判决:一、被告石家庄藁城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承兑汇票票款××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6年×月×日为××元,自2016年×月×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并支付原告律师费××元;二、被告石家庄××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张××、李××、攀××、李××、冀××、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家庄藁城区××有限公司追偿。被告被告石家庄藁城区××有限公司、张××、李××、攀××、李××、冀××、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公告费××元,合计××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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