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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03-14 14:24点击:
张XX与李XX、石家庄宣涵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
2015年8月5日石家庄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张XX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5日至2016年2月4日;2015年11月12日石家庄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又向张XX借款45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12日至2016年4月11日。石家庄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不再支付利息,截止到目前共欠张XX本金及利息共计100元。
石家庄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3日借给李XX人民币3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3月22日,借款后二人偿还款了200万元,剩余本金100万元及利息30万至今没有偿还。石家庄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解决与张XX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对李XX的债权及利息转让给了张XX,并通知李XX直接向张XX偿还借款及利息。
张XX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张XX诉至法院,要求张XX履行义务。
法院判令李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张XX借款及本金计100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典型的债权转让行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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