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来源:未知次数:发布时间:2017-03-14 14:21
案情简介:
委托人为某广告公司(简称甲公司),某物业公司(简称乙公司)因小区入住,需印刷一批宣传材料。2014年×月×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入住资料印刷委托合同书》合同约定乙公司委托甲公司制作××小区的《业主手册》等入住资料及日常使用表格;小区入住时乙公司需在3﹟地院内显著位置、4﹟地、6﹟地院内显著位置提供甲公司画面广告位各50㎡,在3﹟地摊位位置、4﹟地摊位位置各提供各10㎡展位作为广告宣传册相关信息展示,乙公司不再承担其他印刷费用;约定摊位场地、画面广告占用时间自2014年×月×日起至2015年×月×日止;同时约定除不可抗拒因素外,若发生违约行为将按实际损失的双倍进行赔偿。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乙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印刷资料的设计制作,并把全部入住资料及日常使用表格交付乙公司使用,乙公司对全部资料也都进行了确认签收。然而乙公司收到甲公司交付的入住资料及日常使用表格后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摊位场地、画面广告位,现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从而给原告造成损失30万元。据此甲公司多次找到乙公司协商,要求乙方履行合同或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均遭拒绝。甲公司无奈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双倍赔偿甲公司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甲公司律师申请法院对甲公司为乙公司所做入住材料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同时,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调协议,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实际损失30万元,法院出具调解书。
律师点评:
一、本案是一起加工承担合同纠纷案件,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另一方未履行相对应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本案中乙公司没有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再继续履行对甲公司来说已无实际意义,小区早已入住,再提供广告位对甲公司已经没有利用价值,所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直接要求乙公司按照甲公司实际损失的双倍进行赔偿。
二、对于甲公司的损失,由于双方在《入住资料印刷委托合同书》中对于实际的损失没有约定而双方对于损失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印刷资料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认定。